融資租賃納入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 “名租實貸”或迎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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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租實貸”這一業務或將迎來終局。
前不久,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其中,第二十二點提及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均被納入監管范圍。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將融資租賃劃歸“打非局”監管雖在意料之外,但也情理之中。
“現階段,最大的問題就是租賃物太混亂,不適格租賃物導致了融資租賃合同不成立,對應的就變成了名租實貸,也就成了非法金融活動”上述人士表示,所謂名租實貸就是指融資租賃企業在融資租賃業務中,《融資租賃合同》的雙方并不成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而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值得一提的是,8月,最高法發布《2023年上半年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工作主要數據》。
數據顯示,2023年上半年,全國法院新收各類案件1696萬件,同比增長11.01%;審結案件1526.2萬件,同比增長9.65%:未結案件453.6萬件,同比下降4.45%。
其中,因網絡融資租賃趨向消費化、多樣化,“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情況愈發普遍,導致融資租賃糾紛大幅增加,新收一審融資租賃合同糾紛5.7萬件,同比增長29.83%。
由此可見,機構們“名租實貸”的猖獗程度非同一般。
02
以農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下稱農銀金租)為例,11月14日,該公司因售后回租業務承租人擁有的租賃物所有權不完整;售后回租業務租賃物并非由承租人真實擁有等違法行為,被監管責令改正并處罰款70萬元。
具體原因為,多年前,農銀金租以5.5億元購買赫洋置業在上海市閔行區某地塊上開發建設的動遷安置房,并將該房產作為租賃物出租給被告赫洋置業。但融租租賃合同簽署并付款之后,上海市政府將地塊收回。
農銀金租向法院起訴要求赫洋置業還錢,法院一審認定系“假融資租賃真借款”事件,農銀金租的租賃物并非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但依舊判定房地產公司還錢。
對此,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在融租租賃協議中,如果真實情況下并沒有實際租賃物,或者租賃物的所有權并沒有從出賣人處轉移至出租人手中,應當認定此類租賃合同沒有融物屬性,屬于借款合同,法院的裁判合理。
無獨有偶,國內互聯網汽車金融交易平臺——易鑫集團在業務開展過程中也曾被多次被法院認定存在“名租實貸”。
2017年8月16日,易鑫與徐某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徐某向易鑫租賃車輛,車輛購車款總額107800元,融資總額86740元,融資首付款21560元,合同租賃期限為36個月,起租日自出租人按本合同約定交付租賃車輛之日起計算。利率模式為“固定利率”,每期還款租金2959.51元。
合同約定,徐某作為抵押人同意簽署合同,以其購置的前述車輛作為抵押物為其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向易鑫提供擔保,易鑫作為抵押權人同意接受承租方的抵押擔保。
2017年8月17日,購置的車輛在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機動車注冊登記證書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為徐某,8月18日,該車輛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為易鑫,合同簽署后,易鑫依約為徐某提供了融資服務。
從流程來看,這一筆交易沒什么問題,然而,半年之后,徐某在2018年2月14日最后一次還款后,不再支付租金。
隨后,易鑫將徐某告上法庭,按照易鑫的要求,徐某需要支付剩余租金9.78萬元及逾期金額2311.97元,同時承擔其本案支付的律師費3000元及其他訴訟產生的相關費用,不僅如此,易鑫還提出對涉案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
不過,法院的裁判結果卻出乎意料。
根據裁判結果,易鑫只拿到了兩項結果,一是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的剩余購車款77861.47元,二是抵押車輛在債權范圍內的優先受償權。
除此之外,易鑫的其他訴訟均被駁回,其原因是,在本案中,易鑫公司將車輛擔保抵押給自己,而非授權抵押給自己,則車輛所有權并非易鑫公司,不符合融資租賃關系的基本要求;因此,法院認定本案法律關系為借貸關系符合法律規定。
另從監管來看,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的貸款業務,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在本案中,易鑫的經營范圍并不包括發放貸款業務,故其不具備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出借資金的行為資質,易鑫與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并不受法律保護,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亦是無效的。
但鑒于易鑫向徐某借款買車亦是事實,徐某應當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即購車款86740元。徐某已經償還了8878.53元,尚欠77861.47元。因主合同無效,故易鑫主張的違約金及律師費等費用,本院不予支持。
不具備房貸資質,卻違規簽訂合同,為個人放貸,如此來看,易鑫此舉無疑為“名租實貸”。

時隔3年后,易鑫再被爆出“名租實貸”。
2021年9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吉林省眾普商務信息有限公司與劉某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
2019年,劉某與案外人天津恒通嘉合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簡稱“恒通租賃”)簽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劉某以汽車融資租賃形式向恒通租賃融資73476.49元,租賃期限為36期,每期租金為2853.77元。
同日,恒通租賃與劉某、大連融鑫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簡稱“融鑫擔保”)簽訂《補充協議及擔保協議》,約定融鑫擔保為借款合同下承租人對貸款人的全部債務提供擔保。
2019年9月16日青海銀行通過網貸平臺提現(摘要:易鑫放款-青海網貸易鑫車抵貸)轉入恒通租賃賬戶67200元、6276.49元。
同日,恒通租賃通過網銀匯款方式轉入吉林省億信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簡稱“億信投資”)賬戶67200元,億信投資則通過網銀匯款方式轉入劉某賬戶67200元。
在二審中,吉林省眾普商務信息有限公司(簡稱“眾普商務”)闡述,因劉某需要資金,通過抵押自有車輛向恒通租賃融資,雙方一致同意以“出售反租”的形式進行融資。而在融資過程中,恒通租賃為減輕自身資金壓力,引入青海銀行向劉某發放貸款,貸款即是作為“出售反租”的出售車輛的價款。
對此,法院認為債權轉讓之債權應當具體明確且合法有效。眾普商務系基于受讓了融鑫擔保所謂的代償債權而提起本案訴訟,向劉某追償代償款,故其對于融鑫公司代償行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負有舉證證明責任。
眾普商務主張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是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但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及當事人的陳述,能夠認定劉某與恒通租賃之間名為汽車融資租賃,實為抵押借款關系。
值得一提的是,基于該案件中的天津恒通嘉合融資租賃與大連融鑫融資擔保均為易鑫旗下關聯公司,也就坐實了易鑫以融資租賃為名,行抵押貸款之實的貸款業務本質。
03
無證放貸已是違規,突破監管底線,高利率放貸更是猖狂。
據黑貓投訴顯示,9月10日,有網友發帖反映,其2023年5月在易鑫辦理車抵貸,業務員曾告知貸款月息9厘5,期間中信銀行工作人員并未向其核實貸款金額、利率、年限、違約金等信息,辦完貸款發現,中信銀行的車抵貸合同載明貸款年利率為20.47%,與業務員所告知的利率不符。
另據自媒體報道,8月21日,另一網友發帖表示,2023年7月20日易鑫工作人員為其辦理了車抵貸款,由青海銀行放款,貸款30400元,每月還款1187.70元(月還款1099.03元+擔保費88.67元),除去存檔費248元、首租款7600元,實際到賬金額26552元。
據此計算,易鑫車抵貸的實際年利率達34.11%,退一步來看,即便貸款金額按30400元計算,其貸款年利率也有23.69%,直逼監管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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